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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孙宝义与孙华立、马彩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义,孙华立,马彩珍,孙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2976号申请执行人:孙宝义,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华立,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马彩珍,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孙新涛,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414号孙宝义与孙华立、马彩珍、孙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孙华立、马彩珍、孙新涛应支付申请人孙宝义借款11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29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孙宝义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华立、马彩珍、孙新涛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