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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民初字第0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徐长兵与南通通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通棉麻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兵,南通通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港民初字第0529号原告徐长兵,男,汉族,1958年2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如东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通如劳务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管园村7组,组织机构代码78336693-X。法定代表人佘德梅,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剑刚,南通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长兵诉被告南通通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如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长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德华,被告通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佘德梅、委托代理人陆剑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长兵诉称:其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一案,经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这是因为仲裁庭没有调取在被告及南通棉麻有限公司处的棉浆装卸协议的原件所致,故不服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港劳人仲案字(2013)第152号仲裁裁决,���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通如公司辩称,原告徐长兵本人及其在仲裁阶段所述的陈学林均非被告单位员工,原告也没有提供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徐长兵、张大平等人受案外人陈学林雇请至南通棉麻有限公司中转仓库从事棉浆装卸工作,2012年5月24日下午,因棉浆堆发生倒塌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向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被告通如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港劳人仲案字(2013)第152号仲裁裁决:对于申请人关于2012年5月2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申请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遂提起本案之诉。以上事实,除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陈学林的调查笔录��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人陈学林的证言笔录和棉浆装卸协议以证明其受被告派遣至南通棉麻有限公司中转仓库从事棉浆装卸工作的事实。经审查,姑且不论证人陈学林没有到庭作证、棉浆装卸协议系复印件,就从原告所举证据的内容来看,也仅仅反映的是原告受案外人陈学林的雇请从事棉浆装卸工作,并从陈学林处领取劳动报酬,且棉浆装卸工作具有临时性和不稳定性。原、被告之间并无劳务派遣的书面或口头合同。也就是说,原告所举证据的内容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并不符合“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法律特征。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长兵关于确认其与被告南通通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减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户: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1558227682)。审判员  张亚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