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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劳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叶冰洁与深圳市星舞东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冰洁,深圳市星舞东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劳初字第372号原告叶冰洁。被告深圳市星舞东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冰洁与被告深圳市星舞东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冰洁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冰洁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光  耀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丽敏(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