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袁文楷与汪涛、王水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826号原告:袁文楷。委托代理人:郑泰。被告:汪涛。委托代理人:张冬灵、朱林霞。被告:王水林。委托代理人:王秋永。原告袁文楷为与被告汪涛、王水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孟贵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泰,被告汪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冬灵、朱林霞,被告王水林委托代理人王秋永到庭参加诉讼。后因需要补充调查证据,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泰,被告汪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冬灵,被告王水林委托代理人王秋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3日,二被告因家庭琐事打架,原告听到后前往劝架,二被告因相互扭打伤及原告,导致原告摔倒在地而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717.6元,但二被告拒绝赔偿。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0717.6元、住院伙食费300元、护理费9789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32606.6元。被告汪涛辩称:被告汪涛在此之前不认识原告,也没有与原告有任何身体接触,所以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汪涛无关。被告王水林辩称:一、本案案由是健康权纠纷,原告认为其健康权受到了损害,要求二被告赔偿,但是诉状中看不到被告王水林对原告的健康进行了损害,更不提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本案被告王水林不适格。二、本次打架事件中,被告王水林是最严重的受害者,已经构成了轻伤,在这个情况下,被告王水林更加不可能对原告的健康权进行损害。要求查明事实,驳回对被告王水林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接警记录。证明原告因为二被告在打架过程中进行劝架而受伤的事实。2、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证明被告因为受伤进行了门诊治疗的事实。3、治疗发票。证明原告治疗伤情所花费医疗费金额为20717.60元。4、病情证明单。证明原告需要休息3个月且需要加强营养及护理的事实被告汪涛未提供证据。被告王水林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报告单。证明被告王水林被被告汪涛殴打导致耳膜穿孔的事实。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告王水林已经构成轻伤的事实。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南山派出所调取了王水林、汪文娟、袁自红、王金凤、汪忠侠、成涛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及本院经审查后认证意见如下:对原告袁文楷的证据材料,被告汪涛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因为其中载明是经了解,因劝架受伤。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因为原告本身就有骨质疏松和骨折的情况。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于关联性有异议。证据4对于护理费用的计算方法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被告王水林质证认为,证据1三性没有异议,我们已经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调取南山派出所的调查记录,因为该记录中表示两被告打架的事情已经立案调查,但是没有调查的结果。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于关联性有异议,因为117医院病历第一页中已经写明因摔伤而没有写劝架,到底摔伤还是劝架,还是因劝架而摔伤并没有记录清楚。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于关联性有异议,如何摔伤没有清楚的结论,所以产生的费用与被告王水林无关。证据4,最后一页也写明因摔伤,如何摔伤等也没有写明。对被告王水林提供的证据村料,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这是两被告之间打架的结果,与本案无关。被告汪涛质证认为,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本院调取的询问笔录,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除了两被告之外,证人成涛及王金凤可以证明是由于两被告的扭打导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汪涛质证认为,对于被告王水林询问笔录三性没有异议。汪文娟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汪文娟是被告王水林的妻子。袁自红笔录真实性有异议,袁自红系原告的儿子。王金凤笔录真实性有异议,王金凤系被告王水林的丈母娘。汪忠侠笔录在三性没有异议。成涛笔录真实性有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被告王水林质证认为,被告王水林笔录三性没有异议,该笔录是被告王水林到公安机关报案而做的笔录,关于劝架人的问题,被告王水林没有说一个人有劝架,在公安机关的提示下,被告王水林才说有的。对于汪文娟笔录三性没有异议,汪文娟是被告王水林的妻子,但也是被告汪涛的姑姑。对于袁自红笔录三性有异议,袁自红不是一个当事人,也不是在场的人员,他对当时的情况是通过原告,也就是其父亲的叙述而知道。对于王金凤笔录,三性没有异议,王金凤是被告王水林的丈母娘,同时也是被告汪涛的亲祖母。汪忠侠的谈话笔录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汪忠侠是被告汪涛的亲生父亲。对于成涛笔录三性没有异议,其叙述是比较真实的。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2、3、4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被告王水林的证据双方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只是被告王水林伤害结果的认定,而不能反映出当时纠纷过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本院调取的六个人的询问笔录,系本院依法调查所得,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各受询问人对原告系在劝架中摔倒受伤没有异议,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是如何摔倒的,受询问人回答并不一致,并且有矛盾的地方,本院根据当事人与受询问人的关系、受询问人在整个事情中包括引发双方纠纷的起因事情中的利益关系、受询问人的职业、以及询问笔录间的相互印证关系来客观综合分析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汪涛、王水林具有亲戚关系。2012年11月23日中午,汪涛、王水林及其两家人包括王水林妻子汪文娟、汪涛父亲汪忠侠、王金凤在内因房产纠纷而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171号门口小桥斜坡上发生口角,继而汪涛、王水林发生肢体冲突,双方面对面互相扭缠并用力推搡,王水林被汪涛推搡遂向斜坡下后退。此时,袁文楷上去劝架,在劝架中,在汪涛、王水林双方互相推搡及退让中,王水林身体碰撞到袁文楷,导致袁文楷摔倒在地受伤。此后,汪涛、王水林双方并未理会袁文楷,继续对骂,并继续互相殴打。当日,袁文楷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七医院入院治疗,并于2012年11月27日行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12年12月3日出院,卧床休息二个月,2013年1月28日进行复查时,袁文楷没有特殊不适,行走时稍有跌行,内固定物在位良好。医嘱建议,继续休息一个月并服药治疗。至2013年1月28日袁文楷为此共花费医疗费20717.6元。后因汪涛、王水林拒绝赔偿,袁文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汪涛、王水林因家庭房产纠纷而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推搡,并互相殴打,双方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制止。袁文楷予以劝架,袁文楷的行为目的在于制止双方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应当表扬,并无任何过错。袁文楷的损害结果系汪涛、王水林在互相扭打及推搡共同进退过程中,在同一时间点,受到了碰撞而倒地造成,虽然碰撞的接触点是与王水林的接触,但该碰撞的作用力是来自汪涛、王水林两个人的共同作用而形成,并非汪涛或者王水林单独一人的作用力,因此,袁文楷的受伤是汪涛、王水林二个人共同行为间接结合作用的结果,故汪涛、王水林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汪涛、王水林在其两人发生共同行为加害时并无共同意思联络,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责任,因此,汪涛、王水林二人对彼此不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在此侵害过程中,汪涛的原因力相对较大,以及主观放任自己行为的恶意相对更大,因此,汪涛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水林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的请求赔偿项目中,营养费请求过高,本院调整为500元,其余请求数额均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共计31306.6元(其中医疗费20717.6元、住院伙食费300元、护理费9789元、营养费500元)。王水林辩称其被被告汪涛殴打致轻伤,亦是受害者,不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汪涛、王水林的共同行为侵权害他人与其两人之间的相互故意侵权损害行为系二者不同的法律主体与法律行为,王水林的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袁文楷20349.29元。二、王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袁文楷10957.31元。三、驳回袁文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袁文楷负担16元,由汪涛负担249元、王水林负担135元,其中汪涛、王水林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金孟贵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人民陪审员 韦忠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