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林琴华与黄江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琴华,黄江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14号原告林琴华,女,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被告黄江霖,男,汉族,1952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琴华与被告黄江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琴华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黄江霖已归还借款本金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琴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琴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琴华负担。审 判 长 代 敏审 判 员 胡小青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