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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邓发英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56号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邓红玉,女,汉族。系申请人邓某某之祖母。申请人邓某某请求宣告邓发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某某诉称,申请人与邓发英是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邓华宝与邓发英于2003年10月结婚,2005年11月29日生邓某某。2007年10月邓华宝死亡,邓华宝死亡不久,邓发英不堪家庭重负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邓发英失踪。经查,申请人邓某某与邓发英是母子关系,2005年11月29日生邓某某。邓发英,女,汉族,1985年04月15日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雷坪乡梧桐村15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504153764。申请人之父邓华宝与邓发英于2003年10月结婚,属夫妻关系,婚后一直居住在桂阳县雷坪乡梧桐村15组。2008年12月16日邓华宝死亡,邓华宝死亡不久,邓发英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洋市派出所、桂阳县雷坪镇人民政府、雷坪镇梧桐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7日发出寻找邓发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发英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邓某某之祖母邓红玉自愿作为失踪人邓发英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邓发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邓某某作为邓发英的儿子,申请邓发英为失踪人,申请人邓某某之祖母邓红玉自愿作为失踪人邓发英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邓发英为失踪人;二、指定邓红玉为失踪人邓发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