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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苍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2)苍民再字第2号原告蒙宇芳与原审被告蒙宇玲、管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蒙宇芳,蒙宇玲,管裕林,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苍民再字第2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案外关系人)黎美升,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梧县岭脚镇人和村镇江组****号。委托代理人陆谦,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蒙宇芳,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梧××××××号,公民身份号码×××0023。委托代理人赵彬彬,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蒙宇玲,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梧××××××号,公民身份号码×××0024。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管裕林,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梧××××××号。公民身份号码×××0016。上述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蒙宇玲、管裕林的委托代理人练靖华,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蒙宇芳与原审被告蒙宇玲、管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苍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关系人黎美升不服,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12年9月5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梧检民抗(2012)第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调解书属虚假调解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了(2012)梧民抗字第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检察机关抗诉对象为调解的案件,本案不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抗诉书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不应适用抗诉程序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原审原告蒙宇芳与原审被告蒙宇玲、管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再审程序;二、恢复原审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玮审 判 员  林 华人民陪审员  钟小婵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