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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朱××,女,195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容县容州镇×路×号。被执行人骆××,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杨村镇×村×队。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玉中民三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25日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9月1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骆××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玉中民三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泽审 判 员  姚 军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