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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贺水仙诉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张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68号原告: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号(朱雀广场北部*层)。法定代理人:王东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霞,女,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浩,男,陕西世纪外���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客服,住该公司。被告:张贞祥,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贞祥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张贞祥已先于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张贞祥诉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78号张贞祥诉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