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内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关镇后河路路西。法定代表人李献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宗德民,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二帝大道南段路西。负责人段建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原野,男,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宗德民、被告委托代理人原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7日,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处为豫E×××**/豫ER3**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车损险、车上人员险、附加不计免赔等险种。2012年12月11日,杨军甫驾驶该车沿21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庄路口,因避让前车撞到路边石头上,造成杨军甫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杨军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损失109583.45元。事后,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望判被告给付原告109583.4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的合理损失不是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的,起诉状时间2012年12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但向我公司报案时间是2012年12月12日。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9日、10月17日,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处为豫豫E×××**豫豫ER3**辆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附加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间一年。2012年12月11日,杨军甫驾驶该车沿21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庄路口,因避让前方小孩而撞到路边石头上,造成杨军甫受伤,车载钢材由于惯性把驾驶室撞坏。经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248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军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损失109583.45元,其中包括杨军甫医疗费6144.8元,车损87050元、鉴定费2500元、施救费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索赔,被告根据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露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范围而拒赔。以上所述,有原告提供的保险合同四份,内黄县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书、杨军甫病历及住院票据、施救费用发票、车辆鉴定书、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本院对杨军甫的调查笔录。证人咎青江的当庭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发生事故的时间,2、原告的诉请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否得到支持?首先,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平等自愿、合法有效的。根据证人咎青江证言、杨军甫的住院时间及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2481号事故认定书的记录时间可以认定该事故发生时间是2012年12月11日,杨军甫由于受伤昏迷住院才于次日向保险公司报案。其次,被告根据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露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范围而拒赔。原告认为该条款所指的倒塌是指货物自行倒塌,但事故并非因车上货物自行倒塌造成,而是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紧急避险导致车载货物将车撞坏,该情形属于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碰撞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被告辩称原告的合理损失不是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在此次保险事故中,被告应赔偿原告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金12033.45元,其中包括杨军甫医疗费6144.8元、营养费100元(10元×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10天)、护理费568元(20732元÷365天×10天)、误工费3108.25元(37817元÷365天×30天)、交通费500元;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赔偿金97550元:车损87050元、鉴定费2500元、施救费8000元,以上合计109583.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人民币109583.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学风审 判 员 郭卫锋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