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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詹晓娟与周以成、周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以成,周海勇,詹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以成。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勇,又名周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詹晓娟。上诉人周以成、周海勇与被上诉人詹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詹晓娟于2012年12月25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以成、周海勇偿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周以成、周海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詹晓娟,周以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晓燕到庭参加诉讼,周海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在本院审理期间,周以成、周海勇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以成、周海勇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以成、周海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696元,减半收取19348元,由周以成、周海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黎东代理审判员  张俊宇代理审判员  陈红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路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