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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徐晶晶诉陈文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晶晶,陈文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迎���一初字第00591号原告:徐晶晶,男,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徐吉顺(系原告徐晶晶的父亲),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魏兆国,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进,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徐晶晶诉被告陈文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陈文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晶晶诉称:坐落于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西路门面房及二层共计364.06平方米房屋系原告所有的非住宅房。2011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期限自2011年3月30日至2013年6月29日,月租金为7000元,被告租赁该房屋用于开办游戏机房,双方还就其他事项在合同中做了约定。现租赁合���已到期,而被告既不让房,也不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承租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将租赁到期的房屋归还原告,并给付租赁合同到期后至让房时止的房租,承担原告律师费用2000元;2、判令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徐晶晶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递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及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对房屋的租赁期限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都进行了约定,该合同到2013年6月29日租赁期限届满,证明原告起诉的依据。陈文进辩称:租赁合同虽然到期,但本人的房租一直在交纳,且去年本人对该房进行了装潢,故希望继续承租该房屋。陈文进未向法庭递交任何证据。原告递交的证据经庭审展示后,被告对两���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本案讼争房屋坐落于本市迎江区华中西路,建筑面积共计364.06平方米,系徐晶晶的房产。2011年3月30日,徐晶晶与陈文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29日,月租金为7000元(其他内容与本案无关,不再赘述)。合同签订后,陈文进按合同约定缴付租金至2013年6月29日。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因续租事宜协商不成,致徐晶晶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租赁期限届满,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将租赁的房屋及时返还给原告。因此,本案是因被告未及时交还房屋所引发的纠纷,故责任在被告。同时,被告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未支付任何��用,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租金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按房租标准给付占用期间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2000元,但未在举证期限内递交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虽主张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但并未递交证据证明房屋原状的形态,且原告在庭审后向法庭表示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进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徐晶晶,并按每月7000元的标准给付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该费用自2013年6月30日起计算至让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徐晶晶负担100元,被告陈文进负担400元(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陈文进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檀小艳(实习)【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