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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商初字第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耿明与镇江亿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明,镇江亿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商初字第0224号原告耿明。委托代理人韩阳,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371号。法定代表人董益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子祥,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明与被告镇江亿都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案外和解,原告耿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明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明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612元,由原告耿明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沫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