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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新与赖柯荣、孙建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赖柯荣,孙建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陈新。委托代理人:史维群,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赖柯荣。被告:孙建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5号。法定代表人:李昆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晓燕,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诉被告赖柯荣、孙建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