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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立杰与房团结、大荔县伟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张建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杰,房团结,大荔县伟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张建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340号原告王立杰,男,194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道办事处瓦郑村韩家组。委托代理人黄海岗,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团结,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南房村房中组。被告大荔县伟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东长村。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渭南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33号。负责人于江,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雷选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建超,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东兴村西兴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杰与被告房团结、大荔县伟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张建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杰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杰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由王立杰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