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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余长水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长水,涉县涉城镇北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余长水,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海鹏、李红福,均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涉县涉城镇北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利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志彬,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长水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世民审判员  杨海山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