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郎某与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民初字第766号原告:郎某。被告:江某甲,原告郎某诉被告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某、被告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郎某诉称:1997年7月,原告在16岁时即怀孕,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江某乙,后于××××年××月××日与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经常吵闹打架,双方本来就没有感情基础,虽然在17岁到20岁之间没有怎么吵架,原告20岁后因为生病,就经常吵架。被告及家人对原告及家人不满意,并多次发生争执,现在双方已经分居两年,女儿现在看我们经常吵架、打架,她都不愿意回来,宁愿住校。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财产、房屋可判归被告所有;3、女儿跟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江某甲答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还可以,只是最近跟家庭其他成员吵架才不和的,被告不想离婚,女儿现在读初三了,马上要中考了,如离婚的,对女儿有影响,要么等女儿中考结束或到女儿18周岁后再处理,我们现在不离婚,我也不会烦原告的。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书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证。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桐庐县富春江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有一女江某乙,正读初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后双方多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未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双方应互谅互让,珍惜家庭生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红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