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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宣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宋波与张臣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波,张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宣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宋波,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张臣,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波诉被告张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波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