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宣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宋波与张臣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波,张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宣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宋波,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张臣,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波诉被告张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波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