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商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淮安市宋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某安装公司,淮安市某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1207号原告淮安市某安装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越河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淮安市某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井神路。(公园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某安装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某安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