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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0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伙同陈某某、付国宏、付国友(均已判决)携带撬棒等作案工具,乘坐陈某某驾驶的浙c×××××小汽车,窜至苍南县××××乡海滨村兴中路54号,由被告人郑某在外望风,付国宏、付国宏用撬棒撬开该房后门入室,盗走中华香烟3包(价值141元)、芙蓉王乙6包(价值132元)、tcl手机一只(价值无法鉴定)、现金1000元,保险箱一个,保险箱内有现金13000元、黄某手链二条(价值12076元)、黄金某某一条(价值2013元)、黄某手镯一双(价值2013元)、黄某某指二枚(价值503元)、一条银项链(价值55元)、一块银块(价值19元)。被盗银项链一条、银块一块、金某某一条(重9.7钱,价值约4881元)及现金231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2、2007年4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伙同陈某某、付国宏、付国友携带撬棒等作案工具,乘坐陈某某驾驶的浙c×××××小汽车窜至瑞安市××曹村附近,由被告人郑××与陈某某在车内望风,付国宏、付国友负责盗窃,后在一民房某盗走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陈某某、付国宏、付国友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价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领条、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郑某共同退赔给被害人陈丽完人民币2897元及tcl牌手机一只,退赔给2007年4月份在瑞安市××曹村附近一民房被盗的被害人(身份待查)人民币1000元。退赔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明举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查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