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任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赵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李某乙,现跟随我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1月份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已分离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原告承担。被告赵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李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2011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任丘市长丰镇孙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询问笔录、原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后便离家出走,长期不尽夫妻义务,至今下落不明两年之久,现原告起诉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婚生女儿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主张由原告自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乙跟随原告李某甲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李某甲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田亚辉人民陪审员 李志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