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宋长华与张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华,张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880号原告宋长华。被告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华与被告张敏���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长华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长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光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