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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宋长华与张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华,张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880号原告宋长华。被告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华与被告张敏���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长华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长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光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