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巨商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甘计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计波,甘田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787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人代表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增亭,该联社薛扶集分社主任。被告甘计波,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甘田磊,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甘计波、甘田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计波、甘田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被告甘计波、甘田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甘计波、甘田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王树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