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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张小生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俞茗宝民事其他案件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生,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俞茗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张小生,委托代理人:张茂林。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德智。被告俞茗宝,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生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俞茗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分包施工的是杭长铁路客运支线夏津大桥的部分工程,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柏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