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雨民初字第19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侯尚德诉湖南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尚德,湖南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雨民初字第1909-2号原告侯尚德,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江,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霄翔,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育新城白沙湾路万国商业广场售楼部319房。法定代表人宋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琼,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凤,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董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粟沙,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青,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尚德诉被告湖南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尚德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尚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尚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29.5元,由原告侯尚德负担。审 判 长 刘文涛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川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