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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李宗飞与杨泽亮、刘小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飞,杨泽亮,刘小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663号原告李宗飞,男,生于1973年6月14日,汉族。被告杨泽亮,男,生于1967年1月14日,汉族。被告刘小容,女,生于1977年6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飞与被告杨泽亮、刘小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宗飞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飞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宗飞撤回对被告杨泽亮、刘小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李宗飞负担。审判员  余绍坤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