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9-03-04
案件名称
国风塑业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与上海合微弘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国风塑业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上海合微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373号之一原告国风塑业科技宿迁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表人张新军。委托代理人吴志新,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合微弘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国风塑业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合微弘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现因无法向被告送达,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海平人民陪审员 黄讃美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