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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冯耀威与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耀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合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45号原告冯耀威。委托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龙真,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合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梁锡波,该联合社社长。第三人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纲。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耀威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合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三人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耀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4元,由原告冯耀威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小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