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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中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均、喻登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均,喻登科,遵义市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星源贵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抚中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徐均,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何军,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喻登科,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慈利县,委托代理人何军,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遵义市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万寿广场E栋F单元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526804-2。法定代表人杨光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遵义市星源贵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万寿广场E栋F单元3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841434-X。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徐均、喻登科与遵义市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星源贵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执行的另案已启动拍卖被执行人遵义市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程序,本案等待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小军审判员  谢 晖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汤大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