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船营林燕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船营林燕医疗美容诊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林燕,主治医师。委托代理人:王洪彦,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芹,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曹吉平,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张少华,住吉林市。上诉人船营林燕医疗美容诊所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1)船民一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船营林燕医疗美容诊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洪彦,被上诉人王晓芹的委托代理人曹吉平、张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1)船民一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