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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商初字第0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苏州斯芬克斯食品有限公司与不二制油(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斯芬克斯食品有限公司,不二制油(张家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商初字第0384号原告苏州斯芬克斯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平平,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登来,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不二制油(张家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继敏,远闻(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斯芬克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芬克斯公司)与被告不二制油(张家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二制油公司)买卖合同质量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礼祥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3日、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8月7日、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登来,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继敏四次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平平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自2013年6月19日至7月23日因司法鉴定扣除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苏州斯芬克斯公司及关联企业黄山斯芬克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斯芬克斯公司)自2011年9月起向被告不二制油公司采购SKFC黑/白专版巧克力原料,用于生产巧克力制品并销售。后被告不二制油公司供应的原料及用该原料的巧克力制品均出现了发花(白)现象。2012年5月起,原告陆续收到各地经销商的大量退货,原告及时向被告反映上述情况,被告调查后,承认该问题系被告的生产工艺缺陷所致。经双方统计确认,截止2012年2月,原告收到退货计81630盒,价值计1485065元。原告为处理该问题及消除对公司的不良影响,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及物力,包括退回产品的仓储费42000元、额外支出的运输费99627元、处理事件人员的差旅费50341元等。另外被告供应的价值88790元的发白原料尚存放在仓库,无法使用。以上损失合计1765823元。鉴于上述问题原料系原告统一下单采购,出现问题后也是原告与被告进行交涉,故黄山斯芬克斯公司已将向被告索赔的权利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一并向被告主张权利,黄山斯芬克斯公司已将转让信息书面通知被告。被告供应的巧克力原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6582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被告生产的巧克力原料不存在质量问题。巧克力原料是严格按照国家及企业相关质量标准生产的,原告在收到巧克力原料时也进行了抽检,确认没有质量问题。2、原告诉称的巧克力发花发白不是质量问题。被告认为巧克力发花发白现象仅是油脂溢出,是一个物理现象。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标准或部门标准认定属于质量问题的范畴。被告所供巧克力原料,在原告处存放一段时间后出现发花发白现象,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应当由权威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检验标准进行鉴定。本案中原告已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但由于无法鉴定,原告仍应承担举证责任。3、双方的往来邮件内容不能作为被告承认巧克力发花发白属于质量问题的依据。被告在接到原告投诉后进行了调查,与原告的往来邮件内容只是探讨巧克力发花发白的原因。4、巧克力原料出现油脂溢出不是被告造成的。巧克力原料从生产、运输、交货、储存到融化加工、生产最终巧克力制品、销售,中间涉及多个环节,巧克力制品出现原告认为的发花发白现象并不是被告生产的巧克力原料导致的,被告对巧克力原料要求在20℃以下保存,而原告仓库存放条件,从法官现场勘验时可以发现仓库的温度在25℃以上,并不符合20℃以下的保管条件。5、巧克力原料有油脂溢出不影响巧克力制品的品质。6、原告的索赔没有前提和基础。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3日,苏州斯芬克斯公司与不二制油公司传真签订《产品购销协议》1份,苏州斯芬克斯公司订购不二制油公司系列产品,由苏州斯芬克斯公司将产品货号、数量、希望交货日期等项内容,以传真形式通知不二制油公司出货;价格依照双方共同制定计算;不二制油公司送货至苏州斯芬克斯公司指定工厂;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不二制油公司于每月月底(自然月的最后一天)结账,需双方核对确认后,苏州斯芬克斯公司于次月月底(自然月的最后一天)之前将上期货款电汇至不二制油公司账户,如遇公休日付款时间顺提前;退货方式为如遇质量问题苏州斯芬克斯公司及时与不二制油公司协商解决,其他方式不接受退货。双方在往来过程中,又陆续传真签订多份《采购合同》,苏州斯芬克斯公司向不二制油公司订购黑色及白色巧克力-SFKS,质量标准约定执行生产企业标准及国家检定规程,此批巧克力可不提供质量保证书,如在保质期内出现关于质量方面的问题与不二制油公司无关,合同约定了数量、单价、到货日期、送货地点等具体事项。上述协议及合同签订后,不二制油公司根据苏州斯芬克斯公司的指定陆续供给苏州斯芬克斯公司黑色及白色巧克力-SFKS,不二制油公司分别向苏州斯芬克斯公司及黄山斯芬克斯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苏州斯芬克斯公司给付了部分货款。后苏州斯芬克斯公司销售给客户的巧克力制品出现发花发白现象,认为不二制油公司所供巧克力原料存在质量问题,苏州斯芬克斯公司即与不二制油公司交涉,双方意见不一。为此,苏州斯芬克斯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苏州斯芬克斯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增值税发票18份,开给黄山斯芬克斯公司的发票是7份,其余是开给我公司的,证明原告及黄山斯芬克斯公司向被告订购巧克力原料1617172.5元。2、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凭证及查收记录,证明黄山斯芬克斯公司已将向被告的索赔权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被告。3、被告2012年12月10日向原告发送的邮件及附件《斯芬克斯投诉大包装巧克力发花问题的报告》,证明被告在调查后,针对原告投诉的问题所作的分析报告,承认系被告生产工艺所导致的。该报告是被告生产负责人员朝间孝治签署的,是被告工作人员接到原告投诉后到原告处调查巧克力发花的原因,内容为:因为我公司的产品是热填充包装,包装密封好后,产品放入5摄氏度恒温库进行冷却,由于产品包装较大,导致产品冷却速度较慢,冷却不均匀,导致产生油脂发花现象,这种现象是由我们的生产工艺所决定的。但如果使用时将巧克力充分溶解,产品发花现象完全会消失,不会影响客户的使用和产品品质。4、被告2013年1月9日向原告发送的邮件及附件《斯芬克斯面谈报告》(原因分析:原料的冷却问题即不均匀问题、STS30添加量不足问题、为了判断以上原因是否确实,需进行实验,用添加量2%STS30油脂生产巧克力),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实地调查后对巧克力发花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决定在改进生产工艺后进行发花实验。5、2013年1月9日《现场勘查/调查记录》及上海德理诚保险公估公司发送给我方的邮件、同时也发送给被告,证明2013年1月9日被告委托公估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现场勘查,被告工作人员予以现场见证。退货铲花6928盒,切片15936盒,LOGO巧克力排30338板,库存铲花2479盒,切片13488盒,LOGO巧克力排12407板,其中60000余盒/板已经销毁。双方清点确认是剩余的20000多盒/板。我们使用其他厂家巧克力原料制作成品的时候均没有发白。确认人洪某是原告生产厂长,见证人沈某是被告公司管理人员。6、公估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发送给原告和被告的邮件,证明2013年1月23日,原、被告及公估公司决定用被告生产的旧原料及新巧克力原料进行发花对比实验。7、原告在2013年2月2日给被告发送的邮件,证明原告保存的实验样品已经开始发白。8、被告在2013年2月25日向原告发送的邮件,证明被告保存的旧原料制作的实验样品已经发白,用改进原料制作的没有发白。这是双方保存样品进行的实验,该份邮件在被告处保存样品的实验结果,发件人沈某是被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给被告的周郁,再由周郁发给原告。这是开始做实验后一个月用被告的旧原料做的样品已经发白,而新原料做的样品没有发白。9、双方对库存数量确认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退货数量及库存数量26024盒、皇冠199盒,未包装的2130公斤、LOGO巧克力板384板进行确认,这些都是用被告提供的原料制作的成品。10、原告方2012年发白货物汇总,证明原告因退货产生的损失1485065元,该证据与证据5确定的退货数量是一致的。11、公证书一份,证明上述证据2-8中所有的双方往来邮件及其附件的真实性。12、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是原告向客户销售不同巧克力制品的一般售价,证明我们在汇总表所报价格其实大大低于售价。13、费用报销单17份,2012年8月份我公司为处理巧克力发花所额外支付的差旅费、交通费达115793.7元。14、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我司租赁仓库的成本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我方主张的仓储费用42000元是按堆放退货及不合格库存占用500平米累计3个月计算的。15、《产品供销协议》,证明约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遇质量问题,甲方可及时与乙方沟通协商解决方式,其它不接受退货。16、照片一组7份,证明被告刮花巧克力黑色和刮花巧克力白色两种巧克力在原告处存放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发白发花的现象。被告不二制油公司对原告苏州斯芬克斯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真实性和内容没有异议,只能证明双方开票关系。2、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和我方没有关系,因为至今为止黄山斯芬克斯公司没有向我方提出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权也不属于债权问题。3、对证据3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从内容看不出被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根据原告的投诉、客户感觉是被告产品有问题,解答原因分析也很清楚,如果使用时将巧克力充分溶解,我们的产品的发花现象不会出现,不影响产品的使用,表明我方不认可发花是质量问题。4、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这是被告对原告投诉所做处理的步骤,被告方也希望配合原告查清楚所谓发花是否是质量问题以及对于发花原因的确定,不代表被告承认所提供的巧克力原料出现质量问题。5、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这是保险公估公司对原告投诉内容作的调查笔录,代表了原告的意思表示,被告工作人员沈某只是作为见证人确认原告代表洪某,回答了公估公司的相关问题,不代表被告认可了质量问题的存在。从其记录回答来看,原告确认从被告处购入的原料外观判断是好的,对于产品发白的原因,原告不清楚,对于双方确定的巧克力原料验收标准,原告说所有的送货样品,将样品试做,操作没有问题,对被告的检验要求1水分、2细度,对水分要求小于等于1.5。根据双方确认的收货标准,产品符合双方约定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其所作的收回样品是一个单方陈述,没有实际的最终产品与其对应,该披露中,洪某陈述的与周郁统计的库存数量、品名不一致。原告所提交的都是最终成品,目前没有证据反映出被告提供巧克力原料的数量,我们认为巧克力原料与巧克力制品是有区别的。6、对证据6-8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是表面被告方对发白原因的处理程序,不代表被告方认可发白是质量问题,以及对质量问题的确认。7、对证据9确认函中周郁的签名是真实的,双方协商统计现有发白库存,对于原告所说的退货81630盒只是原告方的单方陈述,该库存中都是巧克力的最终成品,没有被告方提供的原料,该数据只是对原告认为有发白现象,最终成品数量的确认,不代表被告认可发白现象是质量问题,以及认可质量责任。8、对证据10发白货物汇总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这是原告单方统计数据,没有被告对实际退货的认定,该汇总内容与证据5现场查看记录中洪某所陈述的汇总数额有差异。9、对证据11真实性没有异议,质证意见同证据6-8。10、对证据12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不是发票的当事人,该5份发票仅仅证明原告向相关单位开出了增值税发票,与我方无关。10、对证据13真实性无法确认,这是原告单方制作的,这些证据反映不出原告对发白产品的处理过程以及赔偿了相关单位的损失,与本案无关。11、对证据14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12、对证据15《产品供销协议》的真实性和内容不持异议。我方说明几点意见:该协议是双方之间的框架协议,执行期从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具体每次的交易以双方之间的订单为准,订单的文本我方已经提交法庭,订单文本系原告提供的文本,每次均由原告明确了采购明细后发给被告,被告核实仓库的库存后,根据能提供的数量提供相应的产品,每次采购订单均明确了该批巧克力可不提供质量保证书,如在保质期内出现有关质量方面的问题与我方无关。框架协议第八条如遇质量问题,(甲方)可及时与乙方(被告)沟通协商解决方式,其它不接受退货;关于原告认为巧克力发花发白是质量问题,目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被告的企业标准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证明了巧克力发花发白,但该现象不属于质量问题。原告若要认为巧克力发花发白属于质量问题应提供认定证据,退一步讲,即使发花发白有可能涉及质量问题,合同也指明,需及时协商沟通,但是原告在收取巧克力后,时隔将近两个月才提出巧克力发花发白,而原告收取货物时是验收过货物的品质的。所以对于发花发白造成的原因是否是被告的原因也应由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13、对证据16我方无法确定是否是我方提供的货物,应该以现场检验为准。被告不二制油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国家关于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证明对原告主张的巧克力发白相关标准没有认定其是质量问题。2、原告厂长洪某签字的进货检验单,对于被告的送货都是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进行检验,该证据与原告提交的证据5查勘记录中洪某的陈述相吻合,被告提供的货物是符合双方认定的检验标准的。3、产品配比标准,对巧克力原料的详细配比都有相应的配比记录。4、两份《采购合同》,证明原、被告间的《产品购销协议》是一个年度供销计划没有涉及交货标准,但是原告在每一次要求发货的《采购合同》中,特别申明质量标准执行生产厂企业标准及国家检定规程,且原告方也明确此批次巧克力可不提供质量保证书,如在保质期限内出现有关质量问题与被告无关,根据原告的要求,我们执行的标准是经过原告认可的企业标准,且生产出的样品也是经过原告认可的。5、分析报告合格通知单,证明被告的巧克力在发货给原告之前都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了检验,为合格产品。6、提供两份我公司给其它厂家供货的分析报告合格通知单,证明被告供货给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厂家均是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了出厂前的检验,合格以后才出厂。以上的合格通知单对于巧克力的外观的认定都是良好的。原告苏州斯芬克斯公司对被告不二制油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标准遗漏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原告所采购的被告生产的巧克力属于上述标准规定的巧克力及其制品,应当使用上述标准包括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之所以强调这一点,就是原告所采购的巧克力对原告虽然是巧克力原料,但并非上述标准所说的原料,而是上述标准所说的巧克力及其制品。上述标准对于巧克力的外观有明确规定,巧克力及其制品应当具备产品应有的色泽、形态。巧克力发花、发白双方在往来的邮件中均以确认该现象存在,被告发函也明确巧克力发花发白是巧克力表面的脂肪结晶,巧克力存在发花发白的情形,显然不是巧克力应当具有的色泽和形态。我方不主张对涉案巧克力是否不合格进行鉴定,是因为双方对于巧克力发白发花没有争议,而巧克力发白发花是否属于巧克力应有的色泽和形态是常识性的判断问题,原告方不认为需要运用专门知识由专家进行判断。具体是否申请鉴定,由谁申请鉴定,请法院充分考虑原告的意见后,释明举证责任,原告另行决定。2、对证据2我方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因为原、被告双方在往来邮件以及勘验笔录中对于巧克力原料是在采购以后30日左右才出现发白发花现象,没有争议,进货时的检验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双方争议质量问题是否存在的证据。3、对证据3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我方主张巧克力发白发花的外观问题,是否和配比有关我方不持意见。4、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合同只有和原、被告之间的《产品供销协议》结合才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按照双方之间的产品供销协议,该协议文本在我公司被诉货款中,由不二制油公司提交了,不二制油公司现在提交的《采购合同》,只是双方在《产品购销协议》里面所言的订单,《采购合同》在双方的交易过程中也只起订单的作用,确定双方所要的产品规格、数量、到货日期和到货地点,对质量标准的其他的约定均没有相应的效力,《采购合同》的文本也是不二制油公司提供的,合同右下角注明的SAKM2012.10版是不二制油公司的标准采购合同文本。基础文本均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然后我方订货时,我方填写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送货地点,填写后加盖公司印章,传真给被告。5、对证据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进货检验清楚的显示我公司对于巧克力的外观是有要求的,而且被告也清楚的知道这个要求,外观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杂质和发白现象,货物交货时确实没有发白现象,我方一再强调,并且原、被告之间通过对比实验,被告自己的实验结果也显示被告生产巧克力经过一段时间后就出现发白现象。大约是20到30天。通过被告所提交的进货检验以及分析报告本身也说明在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原告对于被告所提交的产品质量是有明确的要求,并且被告也知悉原告对被告的产品质量有明确要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斯芬克斯公司根据法庭举证责任的分配,向法院提出双方鉴定申请,鉴定事项有:1、检材是否出现发白发花现象?2、如果出现发白发花现象,根据有关标准,检材质量是否合格?3、如果检材出现发白发花现象,是否由于申请人储存不当所导致?本院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司法鉴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3年7月5日发函给本院,因聘请不到合适的专家,无法组成鉴定专家组,不能受理委托,本院司法鉴定室予以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至原告苏州斯芬克斯公司2个仓库对库存巧克力原料进行现场勘验,巧克力原料上层有少部分发花发白现象。原告苏州斯芬克斯公司生产厂长洪某认为,其公司仓库保管条件(温度)是正常的,黄山斯芬克斯公司的保管条件也是正常的,1个仓库里的巧克力原料是从黄山斯芬克斯公司拉过来的。现在看到的巧克力原料有发花发白现象,入库时没有看到发花发白现象,但储存不久就出现发花发白现象。被告认为在巧克力原料上层折皱处有少许白色油脂渗出,这种现象即使在正常的保管条件下也属正常现象,现在看到的冷库保管条件是有问题的,上述现象不属于质量范畴。巧克力发花发白应该是油脂溢出,是一个物理现象,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范畴,巧克力只有一面有油脂溢出现象,如果是原告所说的发花发白现象应该是六个面均应出现发花发白,现场的巧克力原料不存在这种现象。巧克力原料在原告的仓库保存一个月后出现油脂溢出不是被告产品质量问题,且巧克力油脂溢出不影响最终巧克力产品品质。本院认为,苏州斯芬克斯公司与不二制油公司传真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及多份《采购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二制油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苏州斯芬克斯公司认为用不二制油公司所供巧克力原料生产的巧克力制品及库存的巧克力原料存在发花发花发白现象,要求不二制油公司赔偿损失1765823元,并为此向本院提供了照片、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本院也根据苏州斯芬克斯公司的申请至苏州斯芬克斯公司仓库现场进行了勘验。从现场抽样勘验来看,巧克力原料上层有少部分发花发白现象,但巧克力原料的储存对仓库温度有严格要求,不二制油公司交货时,巧克力原料并没有发花发白现象,储存一段时间后出现发花发白现象是否巧克力原料本身的品质引起的,需要质量鉴定机构通过鉴定才能认定。巧克力制品的发花发白现象是否不二制油公司所供巧克力原料引起的,同样需要质量鉴定机构通过鉴定才能认定。虽然苏州斯芬克斯公司申请了质量鉴定,但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因故退鉴。而苏州斯芬克斯公司提供的有关电子邮件,是双方对巧克力原料出现发花发白现象的原因进行的探讨、分析,并不表示不二制油公司对其所供巧克力原料存在质量问题的认可。综上,苏州斯芬克斯公司目前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不二制油公司所供巧克力原料存在质量问题,其要求不二制油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州斯芬克斯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92元,由原告苏州斯芬克斯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倪礼祥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钱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