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与陈剑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陈剑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单位代码:83594751-8)。负责人许嘉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士传、荆玉玉(均受该行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剑平,男,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无锡支行)与被告陈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无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士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剑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无锡支行诉称:陈剑平向广发银行无锡支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1831),陈剑平使用信用卡透支,至2013年4月12日透支本息合计39478.74元,陈剑平未按约偿还透支款。要求判令陈剑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39478.74元,支付自2013年4月13日起以29937.1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剑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陈剑平向广发银行无锡支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1831),陈剑平使用信用卡透支,至2013年4月12日透支本息合计39478.74元,陈剑平未按约偿还透支款。广发银行无锡支行经催讨未果,遂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信用卡消费明细、对帐单、申领表、客户资料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广发银行无锡支行向陈剑平发放信用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现陈剑平利用信用卡进行透支,且未能及时归还相应的透支本息,应当承担归还欠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广发银行无锡支行要求陈剑平归还透支款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剑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无锡支行信用卡透支本息39478.74元(计算至2013年4月12日),并支付自2013年4月13日起以29937.1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90元(已由广发银行无锡支行预交),由陈剑平负担。陈剑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广发银行无锡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邱园科人民陪审员 刘艳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谈笑庆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