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共有的芜湖市宝文国际广场的两间铺位并到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一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