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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合肥振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振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79号原告:合肥振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音海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锁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振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振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原告合肥振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京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