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王锋锋诉徐冬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锋,徐冬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王锋锋(曾用名王林),女,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福鹏,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冬晓,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锋锋与被告徐冬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锋锋委托代理人王福鹏到庭参加诉,被告徐冬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锋锋诉称,2012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还款并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被告徐冬晓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锋锋曾用名王林。2012年8月21日,被告徐冬晓借原告王锋锋现金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是“欠条,今欠王林3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还款日期为半年。徐冬晓,2012年8月21日”,到期后,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查证经质证后认定的,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王锋锋和被告徐冬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冬晓偿还原告王锋锋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徐冬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长春审 判 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志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