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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儋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张某焦与董某勤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焦,董某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儋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张某焦,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xx街xx号。身份征号码:46000319790906xxxx。被告董某勤(又名董某劝),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xx街xx号。身份征号码:4600031976021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焦诉被告董某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焦负担150元,余下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吴文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贾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