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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杭州纸友科技有限公司与杰丰贸易(苏州)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纸友科技有限公司,杰丰贸易(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商初字第363号原告杭州纸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三号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姚献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欣、姚超云,公司员工。被告杰丰贸易(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147号2幢。法定代表人陈立。原告杭州纸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杰丰贸易(苏州)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欣、姚超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纸友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25日,其与被告签订了《订购合同》一份,其向被告订购500吨玉米淀粉,金额共计1610000元。后其向被告付款1433000元,但被告仅送货355.855吨计1145853.1元。后经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发货,故要求终止履行合同,被告返还预付款287146.9元,并赔偿自2012年3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杰丰贸易(苏州)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5日,原、被告以传真方式签订《订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玉米淀粉500吨,单价3220元/吨,总金额1610000元。4月25日前分批到货,买方自卸,人工费用由买方承担。结算方式:现汇,预付30%,余款货到票到十日内付清,以实际送货数量结算。合同有效期到货款两清时终止。2012年3月29日,原告付款483000元,同年4月24日,原告付款700000元,同年5月23日,原告付款250000元。截至2012年5月10日,被告共计供货355.855吨计1145853.1元,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且均已抵扣。原告称,其支付预付款后,被告并未按时交货,实际交货时间晚于约定交货时间。2013年1月15日,经对账,被告确认结欠原告预付账款287146.9元。原告称对账之后就找不到被告,也联系不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审理中,原告对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付自自2012年5月24日起以287146.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购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往来款项询证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被告应按约履行相应交货义务。被告确认结欠原告预付款287146.9元。原告称被告至今迟迟未交付该部分的货物,且已下落不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此予以采信。被告未能按期交货,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终止履行合同,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尚余预付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2013年6月19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于2013年8月18日解除。关于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原告主张就尚余的预付款,被告应赔偿其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利息应自2013年8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限的最后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杭州纸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杰丰贸易(苏州)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5日签订的《订购合同》于2013年8月18日解除。二、被告杰丰贸易(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纸友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287146.9元,并偿付自2013年8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限的最后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0元,由被告杰丰贸易(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吴剑良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人民陪审员  陈其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