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5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汇丰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力中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汇丰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三力中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5899号原告北京汇丰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307室。法定代表人罗海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兴,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三力中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路1甲1号巴渝宾馆1104房。法定代表人潘美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汇丰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力中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汇丰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汇丰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汇丰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汇丰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刚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