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商终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诸城市全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欣,诸城市全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商终字第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城市全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宇。委托代理人郑美芳,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欣因与被上诉人诸城市全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3)诸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刘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泓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