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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闫秀芳与张天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秀芳,张天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008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秀芳。委托代理人张晓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才。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北大街***号。负责人张铭,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闫秀芳、张天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双振代理审判员  张曙辉代理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