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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兆锋与冯建立、马章福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锋,冯建立,马章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128号原告刘兆锋,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冯建立,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巨野县。被告马章福,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锋诉被告冯建立、马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训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玉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