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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城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城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杨某甲,男,198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女,2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金波审 判 员  王香菊人民陪审员  杨林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振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