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4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诉罗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4565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住所地:江油市永胜镇。负责人:吴波,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田兴富,该分社职工。被告:罗容,男,生于1970年7月10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诉被告罗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360,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负担。审判员 肖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