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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公执字第0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亚军、单彩萍及陕西重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公执字第00071-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代表人任莉,系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张亚军,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单彩萍,女,汉族,1978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重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彬,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亚军、单彩萍及陕西重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8209号公证书、(2013)西莲证经字第841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亚军、单彩萍及陕西重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8209号公证书、(2013)西莲证经字第8410号执行证书,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执行人张亚军名下车牌号为陕AXXJ**汽车一辆。后被执行人张亚军主动将案款交纳至申请执行人处,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8209号公证书、(2013)西莲证经字第8410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亚军名下车牌号为陕AXXJ**宝马牌520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