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法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XX与张X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张XX,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00097���申请执行人王XX,男。被执行人张XX,男。被执行人张X,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恢复执行王XX与张X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XX在银行的存款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2012年11月14日还款20000元外,在由被执行人张XX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王XX本息1500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款150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丁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