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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佳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佳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闫某某。���院在执行吕某某与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7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以1.6分计)。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2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95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闫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当即支付借款人民币73000元以及利息人民币12020元(案款已全部兑现于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2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95元由被执行人闫某某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发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宁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