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4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文成、卞义芬诉张继友、文世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成,卞义芬,张继友,文世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4164号原告:李文成,男,生于1953年8月26日,汉族。原告:卞义芬,女,生于1955年1月22日,汉族。被告:张继友,男,生于1948年2月28日,汉族。被告:文世安,女,生于1951年2月12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成、卞义芬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品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廖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