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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民初字第16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李林与李淑芹、钟平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钟平喜,李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苏民初字第1608-1号原告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郴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钟平喜(又名钟瑞),男,**年**月**日,汉族,湖南省**人,住郴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淑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人,系被告钟平喜之妻,住郴州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诉被告钟平喜、李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钟平喜、李淑芹1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钟平喜(又名钟瑞)、李淑芹1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友元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钱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