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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962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做工款人民币2052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9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主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案款2052元,申请人李某某于同日领取了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 凯审 判 员  党治国代理审判员  雷玖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党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