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商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商初字第1428号原告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3176358-9。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云南、倪荣,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镇北青公路9399号(德力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3128388-7。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峰公司)与被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峰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凌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54元,由原告凌峰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翟燕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